標題 | 內容 | 備註 |
應試科目 | 一、衛生法規及倫理 二、生物統計學 三、流行病學 四、衛生行政與管理 五、環境與職業衛生 六、健康社會行為學 |
●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
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 |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 ||
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
●相關認定原則請見衛福部醫事司公告。【如下方相關資訊第6點】 ●需送公衛師應考資格審查,取得「審查通過證明」,才能依考選部公告流程報名考試。【詳情請見衛福部醫事司公告-如下方相關資訊第5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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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 | ||
執業場所 | 可受聘於醫事、健康照護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或其他依法規應進用公共衛生師之機關(構)。 | |
執業內容 | 一、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二、社區與場域之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三、社區與場域之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四、社區與場域之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事務。 |
【相關資訊】
1. 台灣公共衛生新里程碑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共衛生師法」(109.05.15)
2. 公共衛生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共衛生師考試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本系課程與各考科命題大綱之呼應對照表請參考:本系網頁-公共衛生師專區項下查詢 ***
6. 訂定「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衛生福利部醫事司110.07.12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