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2020/07/28
公告類別:
活動訊息
一、按「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及「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分別為娛樂稅法第8條及第13條所明定。
二、次依財政部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函釋,學生團體舉辦文康活動具備以下條件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一)舉辦活動的社團為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
(二)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
(三)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
三、依上開規定,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縱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仍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場地轄屬分局報備;又為利提醒及輔導學生團體舉辦娛樂活動應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建請將下列宣導文字列入貴校活動申請流程及社團活動申請書:
(一)本活動□是□否屬娛樂稅活動。(勾是者,請續答下題)
(二)□是□否已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分局或演出場地轄屬分局辦理娛樂稅公演(映)登記。
四、如有娛樂稅臨時公演之相關問題,請撥民權分局,連絡電話:(04)22296181分機318,承辦人員蔡易達。
五、檢附娛樂稅法、臨時公演申請書、範例、申請免徵娛樂稅學校證明及相關解釋令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