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107學年度應屆畢業生學分學程注意事項


說明
  1. 修讀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原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將自動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若欲畢業者請在430前向各學分學程開課系所提出放棄修讀之申請,經審核後送至教務處複審,始得畢業。註:請參閱學分學程設置辦法第八條(如附件3)
  2. 本學期擬畢業且將修畢各學分學程所規劃者,請於4月30日前填具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申請表,送至各學分學程開課系所審核,並經教務處複審通過後,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已畢業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檢附兩個附件提供學生下載

  1. 放棄修讀學分學程申請表.(如附件1)
  2. 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申請表.(如附件2)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下載附件[2]下載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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